2006年4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卖碟者的悲哀
斯伟江

  我家楼下有卖光碟者,状貌憨厚,以单车载一纸箱,箱内张张盗版,时时更新。一日,我问之曰:“如此卖盗版,法律风险极大。你知不知道卖出500张光盘就构成犯罪?”本以为他会大吃一惊,孰料他淡淡一笑,说,“没关系,没人抓的”,态度从容,似是惯看秋月春风。他再一句,将我口塞住,“下岗多年,无以谋生,卖些碟以济家用。况大家都在卖,怎会抓我”。
  我算是懂些知识产权法皮毛的,故知道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起点其实不高,街头单车者、巷尾光碟店,如果粗粗算算数量,似都够得上了。面对这样的“嫌疑犯”,非但有司宽恕,作为律师也深感,如果真抓他,于情理不合。古人说过,为政者,要让百姓知道某些事情是不能做的,百姓不知而入罪,是为陷害。这位卖碟者还算幸运,而我是见过不幸的。
  有一内地下岗少妇,随其丈夫入京打工,寻觅多日,被招聘为一正规影碟店(有执照)做收银,月工资500元。约20日,影碟店被冲,查获盗版碟8000余张,正版碟几多不知,亦有不少。公安询问曰:知否有盗版?答:多人来换碟,似是质量不好之盗版,我问其他店员,让我别管,故大约知道。卒被抓,其时由于未满一月,工资分文未得。其夫悲怆,央我北上辩护。我一查律条,才知关于非法经营罪1998年有司法解释,可以适用这样的卖盗版光碟案件,定罪起点只有卖500张非法光碟(或者经营额5万元以上)。此案以共同犯罪论处,主要嫌犯已逃走,剩下的聘用店员全部入刑。我参与辩护,庭审以疑罪辩,以其案共同犯罪主客体不构成,销量在其在职期间难以查明论,辩护后察言观色即知当事人将不免,故后写信向法官求情,希望看在这些法条不为百姓所知,即使误触法网,最多也应只处缓刑。判决昭明了法律的严酷性。未几,我的当事人以判处实刑8个月。后其因种种原因未上诉。我知其无辜,却无力回天。此律师之悲哀乎?
  法律错吗?法律是没错的。惟这样的法律不是在我国原生的,并无群众基础。律条无比陌生,非但百姓鲜有人知,就是律师也没有多少人知道。而如盗窃钱财,人人皆知犯罪。西方之知识产权,数百年之物,至近世卖盗版定性如盗窃财物,其后果几乎妇孺皆知。我国法条宽松,限以数量,却没把宣传做好,使大家虽知道卖盗版是违法的,但不知卖多了就构成犯罪。于是风云一起,必有触网。事到临头难回天,一人哭即一家哭。笔者见过香港电视做的反盗版广告,明确告知卖盗版碟构成犯罪,常年累月,“盗版罪”也会变成驰名“商标”。而内地,宣传不是很到位,即使现在我告知那位卖碟大哥,然其见街头同仁极多,神态自若。以卖碟大哥看来,天下本无事,庸人自扰之。异日即便打击运动潮来,稍避风头,不日潮去,又到山花烂漫时,我在丛中笑。
  楼下卖碟者之无忧无奈,楼上庸律师之忧心未减。楼下大哥不知,知识产权保护日渐重视,最高法院2004年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1000张光碟的(或者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),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。近日南京有卖盗版被判此罪的。令人诧异的是,这样的事情在上海的定性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判刑。同类行为,三种判法,法律也确实复杂了些。不管如何,刑法在那里,终归要发生作用的。一旦落入法网,捉将官里,除了自己,无人能替你担当,律师再有心也无力啊。
  此卖碟者的悲哀?律师的悲哀?抑或法律的悲哀?
    作者为国浩律师集团(上海)事务所律师、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